臺北縣瑞芳鎮「2009瑞芳之美」攝影比賽活動簡章~98年11月30日
臺北縣瑞芳鎮「2009瑞芳之美」攝影比賽活動簡章
一、 活動宗旨:
為促進本鎮遊憩景點與觀光產業發展,藉由攝影比賽,邀集全國民眾及攝影好手,透過鏡頭的紀錄,展現瑞芳不同的人文、景觀、生態、民俗風情及觀光活動之美,特舉辦本活動。
二、 主辦單位:臺北縣瑞芳鎮公所
三、 協辦單位:瑞芳鎮鎮民代表會、瑞芳鎮各里辦公處、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 參賽資格:凡愛好攝影人士均可歡迎參加。
五、 攝影主題:本比賽預計分為「自然景觀」、「人文風貌」及「地方活動」3組,將從中評選金牌獎1名並頒予獎金2萬元,其後分別由3組分別評選銀牌獎各1名、銅牌獎各2名及入選各20名,分組類別及建議主題:(附轄區景點供參)
1. 自然景觀組:內容包含本鎮濱海風情、地景、地貌、自然景觀等不拘。
2. 人文風貌組:內容包含人文風情、建築古蹟、生態之美均可入鏡。
3. 地方活動組:內容包含本鎮民俗慶典及觀光活動。
六、 拍攝時間:自98年1月1日 至98年11月30日 期間拍攝之作品。
七、 作品規格:彩色或黑白照片不拘,傳統或數位相機作品(數位相片畫質需六百萬畫素
以上之JPG檔)皆可參加。軟片相紙不限廠牌,每件作品應沖印或輸出5X 7英吋參賽,並於作品貼妥報名表,表內各項資料請詳細填寫,未符合規定者不予以受理。
八、 收件辦法:自98年11月1日起至98年11月30日截止(以限時掛號郵寄,郵戳為憑),以掛號或親送方式,寄至224瑞芳鎮逢甲路82號;信封上需註明「參加2009瑞芳之美攝影比賽」。(作品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因郵寄或不可抗力之意外而造成損害時,主辦及相關單位恕不負責。)逾期均不予受理。
九、 參賽規則:
〈一〉 參賽作品除應符合比賽題材規定,每人投稿以20張為限,並以未參加其他比賽或公開發表為限,同時所送交之攝影作品皆不得裝裱、加色、翻拍、不可合成、彩繪、疊片、護貝,連作不收,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二〉 參賽作品嚴禁盜用他人作品,違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參賽或得獎資格,得獎者追回已獲獎金及獎狀,其獎位不另遞補。其涉及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三〉 得獎作品底片(數位作品須繳交原始檔光碟案,若係使用軟片拍攝但以數位輸出時,應附原始輸出電子檔及原稿底片)必須依公布期限繳交主辦單位,無法繳交底片或繳交不全者,視同棄權並取消獲獎資格,其獎位不另遞補。已交付原稿底片者,不得於公佈得獎成績後放棄得獎,未獲獎作品,不另退件。
〈四〉 參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或減之。
〈五〉 所有得獎作品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可逕行使用於宣傳、發表、出版、佈置、展覽、刊登報章雜誌或印製書冊等,不另給酬。
〈六〉 金、銀、銅得獎者,每人限得1獎,入選獎則不在此限,倘獎金逾13,333元,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預先扣繳所得稅15%。
〈七〉 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包含規格不符),不論得獎與否,一律不予退件,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八〉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之,參賽者不得異議。
〈九〉 本次活動得獎作品將作為推廣瑞芳觀光宣傳之用,竭誠歡迎各位攝影達人踴躍投件參賽。
十、 評選方式及標準: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以客觀、公正、公開之方式評審;評選標準包含「主題內容35%,構圖創意35%,攝影技巧30%」。
十一、 評選地點:由臺北縣瑞芳鎮公所擇訂地點公開評審,評審日期於評審前公布於本所
網站 http://www.rueifang.tpc.gov.tw/。
十二、 獎項及名額:
1. 金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2萬元、獎座乙座。
2. 銀牌獎3名(每組各1名):獎金新台幣8仟元、獎座乙座。
3. 銅牌獎6名(每組各2名):獎金新台幣5仟元、獎座乙座。
4. 入選60名:獎金新台幣1仟5佰元、獎狀乙紙。
十三、 公布得獎、頒獎日期及入選者配合事宜:
1. 得獎作品預計於98年12月份公布於「臺北縣瑞芳鎮公所」網站,並專人通知得獎者同時在接獲得獎通知後,於指定時間內(以郵戳為憑),繳交得獎底片或六百萬以上畫素之數位檔案至指定地點;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
2. 頒獎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並公布於臺北縣瑞芳鎮公所網站。
3. 凡經審查通過入選者,應於主辦單位通知日期內,交付得獎作品之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並提供得獎作品相關之文字介紹(可以散文、詩歌、短文等方式敘述作品之內容及意境,亦可以其他方式表達)。
十四、 洽詢方式:請上瑞芳鎮公所網站下載報名書函或撥打電話02-24063199,瑞芳鎮公所觀光課 周 小姐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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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瑞芳鎮「2009瑞芳之美」攝影比賽報名表暨著作權轉讓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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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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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資料 |
□底片拍攝□數位拍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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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組別 |
□自然景觀組 □人文風貌組 □地方活動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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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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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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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
□男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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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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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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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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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日) |
(夜) |
(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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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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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參賽之得獎作品,同意將該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讓與臺北縣瑞芳鎮公所,有出版、著作、公開展示及發行各類型態媒體宣傳之權利,不另致酬,絕無異議,特立此同意書。謹此聲明。 立同意書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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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報名表可自行影印使用,並黏貼於作品背後。
我要參加**
小奇兄,要參加前記得forwrd一給我嘿….
讓我欣賞一下您的大作,對啦小奇兄一直說要來都沒成行,記得來前要通知,接下來到5/10前我都很忙,若5/10後有來記得要說喔!!
不知如何給您耶
我要寄奇摩信箱傳相機照片原始檔案給您參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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