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瑞芳風景特定區建築景觀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臺北縣政府瑞芳風景特定區建築景觀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大瑞芳,法規
代理縣長 林 錫 耀 臺北縣政府瑞芳風景特定區建築景觀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臺北縣瑞芳風景特定區建築景觀管理辦法」 二、臺北縣政府瑞芳風景特定區建築景觀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三、本小組設置委員25至31人,其中 1人為主任委員,由工務局局長兼任;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 1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 1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 六、本小組之審查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擔任,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及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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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11.01 本文主文出爐 096.06.16 轉移至Yahoo!奇摩部落格 100.06.06 新增封面照片及更新法規執行單位 103.12.16 修改文章版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