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公報2671期 本院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為台電公司於93年間辦理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相關溝通說明活動,不符法定「公開邀請」、「舉行會議」之意旨,亦未及時補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依規定,確實審查溝通說明會辦理情形,致引發反對聲浪,亦有疏失,爰依法糾正案 監察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發文字號:(98)院台財字第0982200603號
主旨:公告糾正「台電公司於93年間辦理之『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相關溝通說明活動,不符法定『公開邀請』、『舉行會議』之意旨,亦未及時補正,核有違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能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規定,確實審查『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溝通說明會辦理情形,致引發反對聲浪,徒增政府困擾,亦有疏失」案。 依據:依98年9月2日本院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12次聯席會議決議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 公告事項:糾正案文1份 院長 王建煊 糾正案文 壹、被糾正機關: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貳、案由: 台電公司於93年間辦理之「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相關溝通說明活動,不符法定「公開邀請」、「舉行會議」之意旨,亦未及時補正,核有違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能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規定,確實審查「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溝通說明會辦理情形,致引發反對聲浪,徒增政府困擾,亦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由。 參、事實與理由: 一、台電公司於93年間辦理之「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相關溝通說明活動,不符法定「公開邀請」、「舉行會議」之意旨,亦未及時補正,核有違失: (一)按93年12月22日修正發布之「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0條之1規定:「開發單位於作成說明書前,應公開邀請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舉行會議,並將其辦理情形及居民意見處理回應,編製於說明書。開發單位除依前項辦理外,得視需要再舉行公聽會、協調會、討論會、公開展覽計畫內容或其他適當方式供民眾參與表達意見。」嗣環保署於98年4月1日再公告「環境影響評估公開說明會作業要點」,該要點第14點規定略以:「本要點之規定……,於開發單位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0條之1第1項規定舉行之會議準用之」,揭示開發單位於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前應公開邀請當地居民或有關機關舉行會議之具體作法,合先敘明。 (二)查據「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附錄所載,台電公司於93年1月至12月間,與前揭計畫所在地當地居民及有關團體共計進行17次溝通說明活動,包括拜會地方首長及民意機關、代表,兼以餐敘方式舉辦說明;或安排地方人士參訪活動、參與里民大會等,均有該公司提供之「深澳發電場重要活動記實」等相關卷證可稽。詢據台電公司所復,於前揭環境影響說明書編擬階段,適逢環保署於93年12月22日增訂首揭法令,規定開發單位於作成說明書前,應公開邀請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舉行會議,並將其辦理情形及居民意見處理回應,編製於說明書。惟當時該增訂條文並未明文規定公開邀請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舉行會議之具體作法,該公司乃將歷來與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溝通說明之相關辦理情形及意見處理回應,整理編製於「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之附錄12之1內,嗣於94年2月間提報至環保署審查云云。 (三)查台電公司「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係於「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0條之1發布施行後才送審,因此應依當時有效施行之前開作業準則辦理。職此,該公司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前自應依前述準則揭示意旨,公開邀請台北縣及基隆地區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舉行會議,殆無疑義。惟審諸實情,台電公司於93年間所辦理之各次溝通說明會,多屬拜訪、拜會性質,對象僅為當地部分民意代表、里長、縣市政府主管及相關人員,未直接與一般民眾溝通說明;或僅利用參加地方里民大會之機會附帶進行說明,且未列入里民大會議程。又該公司未能提出歷次溝通說明會之相關公文、開會通知,或舉行會議前或會議時提供之書面說明文件、簽到本等,均徵台電公司於93年間進行之溝通說明與「公開邀請」、「舉行會議」之意旨不符,至為瞭然。 (四)復查台電公司既知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94年間送審時,前揭作業準則增訂之10條之1條文業經發布施行,理應檢視前已辦理之溝通說明活動是否符合法令意旨,若有不足時應及時補正,方屬妥適。惟該公司未思及此,逕將各次活動會議紀要彙編於環境影響說明書附錄中,其作業顯有瑕疵及未盡周延之處,難謂允當。況台電公司歷來尚不乏為興辦電力設施而辦理公開說明會之經驗,又本案斯時整個計畫經費已超過500億元,具一定規模且影響當地深遠,允應公開、正式辦理說明會,以釋民疑及利工程推動。惟該公司卻懷著「葉公好龍」的心態,僅以拜訪、拜會、餐敘、參加里民大會及安排參訪等方式進行單向說明,對此台電公司亦承認,該公司至各單位作說明,並不表示各單位都同意該公司計畫內容,可徵其未充分溝通之實。又受該案影響最大之基隆市,亦未公開邀請該市府、市議員及一般市民舉行溝通說明會,此為引發基隆市民強烈反彈之背景,亦導致該公司自97年11月起需再次展開大規模之公開說明會及爭取民眾連署支持,益徵該公司於93年間未進行公開溝通說明之失。 (五)綜上,台電公司於93年間辦理之「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相關溝通說明活動,不符法定「公開邀請」、「舉行會議」之意旨,亦未及時於環境影響說明書中補正,率爾提報送審,顯有未洽,核有違失。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能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規定,確實審查「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溝通說明會辦理情形,致引發反對聲浪,徒增政府困擾,核有疏失: (一)按93年12月22日修正發布之「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0條之1規定:「開發單位於作成說明書前,應公開邀請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舉行會議,並將其辦理情形及居民意見處理回應,編製於說明書。開發單位除依前項辦理外,得視需要再舉行公聽會、協調會、討論會、公開展覽計畫內容或其他適當方式供民眾參與表達意見。」同法第4條及第4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收到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應進行程序審查,確定其程序及書件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其未符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但經主管機關同意限期補件者除外」、「……開發單位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最近連續2次評鑑合格之技術顧問機構製作之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依本法第7條或第13條送主管機關審查時,主管機關得免程序審查。」準此,開發單位除應依法辦理開發計畫之公開說明會外,並應將辦理情形編製於環境影響說明書後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收件後則應進行程序審查,確定其程序及書件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惟若技術顧問機構連續2次經評鑑合格,其製作之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得免程序審查,合先敘明。 (二)按「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係於94年2月間送環保署審查,斯時前揭作業準則第10條之1業已發布施行,準此,該說明書所載與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溝通說明活動之相關書件,自應符合前揭法定意旨。依前揭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附錄所載,台電公司於93年1月至12月間,與計畫所在地當地居民及有關團體共計進行17次溝通說明活動。據環保署回復本院稱,該案環境影響說明書係由泰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撰寫,因該公司當時係經該署連續2次評鑑合格者,故依前揭作業準則第4條之1規定,其製作之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得免程序審查。惟因適逢前揭作業準則第10條之1增訂初期,該署仍針對該案進行程序審查,經檢視書面資料認為台電公司已與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舉行會議,尚無不符法令規定云云。 (三)經查前揭作業準則第10條之1係於93年12月22日公布施行,才規定開發單位作成說明書前應「公開邀請」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舉行會議」,並將其辦理情形及居民意見處理回應,編製於說明書。台電公司前揭溝通說明活動係於93年1月到12月初間舉辦,且多屬拜訪、拜會性質,對象僅為當地部分民意代表、里長、縣市政府首長及相關人員,或僅利用參加地方里民大會時附帶進行計畫宣導,並非公開邀請當地居民,與當地居民舉行會議,討論興建計畫。由前揭環境影響說明書附錄之書面資料,即可發現溝通說明活動並不符「公開邀請」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舉行會議」之意旨。 (四)又本院調查時,台電公司亦未能提出歷次溝通說明會之相關公文、開會通知,或舉行會議前或會議時提供之書面說明文件、簽到本等,且相關里民大會會議資料及議程並無記載有關深澳發電廠興建之討論事項,均徵該公司於93年間進行之溝通說明活動與「公開邀請」、「舉行會議」之意旨不符,其情灼然。而受該案影響最大的基隆市,不僅基隆市政府、市議會未公開受邀參與會議,基隆市一般民眾更未參加過公開的溝通說明會。面對這些現象,身負審查環評職責的環保署卻未能發揮專業嚴格把關,發現真相,導正台電公司所犯疏失,以致引發後續反對聲浪,徒增政府困擾。該署於約詢中亦坦承,實際程序審查過程中,僅是檢視書面資料之有無,無暇逐項進行審查,亦無法從書面資料細查各次說明會之實質內容及真偽等,益徵該署相關行政作業顯有疏失。 (五)綜上,環保署未能依法確實審查「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相關溝通說明會辦理情形,行政作業顯有欠周,核有疏失。
綜上所述,台電公司於93年間辦理之「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相關溝通說明活動,不符法定「公開邀請」、「舉行會議」之意旨,亦未及時補正,核有違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能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規定,確實審查「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溝通說明會辦理情形,致引發反對聲浪,徒增政府困擾,亦有疏失,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提案糾正,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後記 違反行政程序法,連形式都不作,也難怪被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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