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芳區區民一般死亡救助

瑞芳區區民一般死亡救助

瑞芳,民政


新北市瑞芳區升格時整修門面照(99/12/25攝)


瑞芳區的民眾若家中遇有長者身故,第一時間都會想身故者本身有什麼社會保險(如勞、軍、農及國保等)及是否有投保商業保險,再者會想公部門是否有什麼補助的資源,就101年而言的新北市而言,目前廿九區就只有瑞芳區有此項補助二萬元的措施,算是對發生不幸的瑞芳區民眾,一點小小的慰問,但瑞芳居民比較可憐的是,若要將先人大體火化多半會送去最近的基隆火葬場,但跑去基隆南榮路火葬場,要被收一筆九仟元的費用,此筆費用省不了,猶記得於99/01/30未升格前的臺北縣瑞芳鎮年代,與臺北縣政府民政局反應此一事情時,當時民政局的官員還說:『嫌貴也可以將先人大體送至三峽火化啊!!』,想想從新北市的東邊繞過基隆市與臺北市送到新北市的西邊三峽,這一趟路有多遠啊,這實與何不食肉糜的晉惠帝沒兩樣,不能感同深受偏鄉民眾的心情,實令瑞芳居民有種三等公民的感受(詳見東北角生活大不易以殯葬費為例),然而此一問題在升格了新北市之後,仍未獲改善補助等情事。

所幸瑞芳區公所方面於101年起,將臺電的補償金(公部門稱為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拿來回饋瑞芳區民眾,算是補貼至基隆火葬場被剝削的此一問題(領20,000被基隆剝削9,000),而且最重要的一點雖然是這是101年才實施的新政策,但可以追溯至100年1月1日後身故的瑞芳區民眾,算是瑞芳區公所的一項德政,在此也感謝瑞芳區公所方面的努力,但值得注意的是,此項補助得身故前設籍於瑞芳區戶籍滿一年方可申請

據新北市政府瑞芳區公所社會人文課承辦小姐表示,此項補助將於瑞芳區戶政事務所方面,在申請除戶時,會連同此申請表格轉交給區民,以簡化作業流程。

倘若對此業務有任何疑問,可與瑞芳區公所社會人文課洽詢。

新北市瑞芳區區民一般死亡救助作業要點

一、新北市瑞芳區公所 (以下簡稱本所) 為辦理區民一般死亡救助事宜,特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暨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規定訂定之。
二、設籍新北市瑞芳區(以下簡稱本區)一年以上並實際居住本區區民符合戶內人口因疾病、自然死、自殺、不詳、他殺死亡者,得依本要點申請死亡救助,但不足1歲嬰兒專案需簽報區長核定,惟無民法規定之法定繼承人者,不屬本要點實施對象。
三、本要點救助標準如下:一般區民:2萬元。
四、申請本要點死亡救助金,應自事實發生(以死亡證明書上所載日期或法院宣告死亡日為準)起6個月內逕向本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其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點此下載)。
(二)死亡證明書。
(三)申請人及委任人之一個月內戶籍謄本(瑞芳區戶政務所申請)。
(四)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點此下載)。
(五)領款收據。
(六)申請人金融帳戶影本。
(七)受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五、本所對於申請個案,應掌握速核及速撥原則辦理,每一申請個案,自備其有關文件之日起,於3日內核定,2週內將款項逕予撥付申請人所提供之撥款帳戶。
六、具領人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順序定之: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七、因發生災害事故(因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等不可抗力肇因之災害)或因(外來、偶然、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包含運輸事故、意外中毒、意外墜落、火及火燄所致、意外淹死及溺水)等死亡情形時,則回歸市府災害救助金核發作業及新北市市民意外救助實施計畫辦理。
八、倘同時符合新北市政府急難救助作業要點之救助標準者,應擇一申請補助,不得重覆領取。
九、申請本要點之救助,如尚有其他福利需求者,得由本所協助轉介申請其他相關福利補助或津貼,並得結合民間資源協助之。
十、本所作成核發本救助金處分時,得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消或廢止原行政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所領取之救助金: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本所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救助金。
(四)其它依法令,顯有違法情事者。
十一、經費來源: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追溯至10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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