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縣之美暨猴硐風情攝影比賽

北縣之美暨猴硐風情攝影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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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硐,攝影比賽


活動官網連結
下載攝影比賽簡章及報名表

為發揚臺北縣各地的自然風景、人文古蹟之多元風情,發掘在地文化與生態之美,並結合行銷本縣、促進觀光,特舉辦攝影比賽活動,並配合推動猴硐觀光,增列當地主題攝影獎項,期透過旅者的角度,將臺北縣特有風土人情、山川美景,交織而成的驚嘆與感動,呈現在國人面前。

此次為臺北縣政府觀光局旅遊行銷科主辦的活動,之前已於猴硐地區的地區說明會已預告,遲至五月才公佈,時間也只有一個月的時間,猴硐地區可以單獨報名猴硐組,瑞芳其他地區可以參加北縣組。
本次比賽分為「北縣之美」與「猴硐風情」兩組,建議拍攝主題如下:
■北縣之美組:
舉凡臺北縣29鄉鎮內之人文、建築文物、風土民情、民俗節慶、產業文化、慶典儀式、景觀生態、自然原野景觀、原生動植物和特殊自然生態等皆可拍攝,唯需強調人與景的互動,表現令人期待的故事性,並傳達幸福與感動之意念。
■猴硐之美組:
舉凡能展現猴硐地區之多樣風情皆可拍攝,自然風景、風土民情、人文藝術、建築古蹟等皆不拘。

活動日期
2010年05月07日至06月07日

連絡人
1.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旅遊行銷科(02)2960-3456轉6336 顏先生
2.攝影家手札科技有限公司 (02)2361-0998

主辦單位
臺北縣政府觀光局

承辦單位
攝影家手札科技有限公司

資料內容提供者
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旅遊行銷科
(02)2960-3456#6336顏先生

其他重要事項
五、 拍攝時間:自97年1月1日至99年6月7日期間攝影之作品。
六、 報名資格:
凡居住於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之居民均可參加,若未滿20歲之參賽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直接或間接參與本案之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以示公允。)
七、 作品規格:
1. 傳統相機
2. 數位相機
 交件作品畫素需達約600萬畫素以上,請於報名表註明相機廠牌、型號。
 數位檔案請儲存於CD或DVD光碟片。
3. 不論是傳統或數位相機拍攝,報名時請繳交原始檔光碟(光碟中需有參賽相片之原始檔及轉存TIFF檔兩種檔案形式,檔案須保留原始EXIF檔資訊,底片拍攝者請自行底片掃描,儲存於光碟片並如上述附上參賽作品之JPG與TIFF檔案;請將所有參賽作品燒錄於同一張光碟之中)。
4. 參賽作品一律沖洗成8*12吋相片參賽,不限軟片及相紙廠牌,不得留白邊。
5. 每件作品背面皆須浮貼報名表,表格內各項資料須詳細填寫。
6. 限自97年1月1日至99年6月7日期間之攝影作品。
7. 不限參賽作品數,唯銅牌獎以上(含銅牌獎)獎項,每人限得1件。
8. 未符合以上格式或規定者視同棄權。
八、 收作日期:99年5月7日至99年6月7日止。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九、 參賽方式:
1. 簡章及報名表索取
請洽活動網站(http://tpc.photosharp.com.tw)下載,或附回郵信封郵寄至收件地址函索。
洽詢電話:(02)23610998、0917889082,傳真:(02)23611198。
2. 收件方式
99年5月7日至99年6月7日止,以掛號或親送方式報名。
繳件內容:連同參賽作品、報名表、原始檔光碟彌封完整並善加包裝,於信封右側請註明參加「幸福北縣 感動久久」北縣之美暨猴硐風情攝影比賽字樣。
 親自送件:(99年5月7日至99年6月7日止)
臺北市武昌街一段1-2號4F(近台大醫院捷運站4號出口)
 郵寄繳件:(99年5月7日至99年6月7日止)
10099臺北郵局第 22183 號信箱。
3. 報名表務必詳實填寫,每件參賽作品背面均須浮貼一份報名表。為節省資源,響應推動節能減碳之政策,請集中作品以掛號郵寄投遞或親自送件。
4. 信封右側請註明參加「幸福北縣 感動久久」北縣之美暨猴硐風情攝影比賽字樣。來函請彌封完整並善加包裝,如於郵遞運送途中損壞或遺失,概由寄件人負責,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十、 參賽規則:
1. 拍攝作品須以新作為主,限自97年1月1日至99年6月7日期間之攝影作品。
2. 參賽作品須符合攝影主題;作品須符合規格,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
3. 參賽作品限「未曾公開發表者」或「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者」。作品著作權有爭議、所有權已被買斷者,請勿參加本活動,違反者不予評審
4. 參賽作品未達標準經評審確定獎項得從缺。
5. 參賽作品須與「幸福北縣 感動久久」北縣之美暨猴硐風情攝影比賽報名表一併交件,並詳填各項資料。一件作品附一張報名表,報名表請以浮貼方式貼附於作品背面。郵遞者,請用白色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6. 參賽作品不得翻攝、抄襲他人作品。如有不實,經評審發現,將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
7. 參賽作品不得進行合成。
8. 參賽作品不得插點加大檔案或經加色、加字、彩繪、疊片、護貝、裝裱、留白邊或是畫邊等,不收連作。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追回已領取之獎金、紀念品、獎座或獎狀。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承辦單位無關。
9. 凡參賽者不得以夫妻、子女、朋友或任何關係,將參賽作品之著作權讓與、買賣以行冒名頂替參賽之實;違者經查證屬實將依法除名,追回獎金、獎座或獎狀,公布姓名,並限制五年內不得參加本單位舉辦之各項攝影比賽,其觸犯法律應負之責自行承擔,與主、承辦單位無關。
10. 為鼓勵愛好攝影者踴躍參加,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不限;比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或減之,不遞補。唯銅牌獎以上(含銅牌獎)獎項,每人限得1件。
11. 參賽作品正反面均不得做任何註記、塗色或簽名,違者視同棄權。
12. 郵遞者,請妥善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13. 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歸屬「臺北縣政府」所有;本單位依法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銅牌獎以上(含銅牌獎)獎項,每人限得1件;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各獎項之獎金,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得獎獎金超過二萬元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預先扣繳所得稅10%。)
14. 未獲獎作品(照片或光碟)不予退回。原始檔案請參賽者自行備份。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
15. 評選前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16. 凡參賽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17.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修正,將以最新公告為主;主辦、承辦單位對於活動內容及獎品保有修改及最後解釋之權利。
十一、 作品評選:由本處聘請攝影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以客觀、公平的方式評選,評選以意念及主題表達(20%)、創意(20%)、技巧(20%)、構圖(20%)、光影(20%)為評選之條件。參賽者需尊重評審之決定,對評審結果不得議異。經評選後公告本網站。(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由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擇訂地點公開評審,評審日期於評審前公布於活動網站。)
十二、 頒獎:
1. 得獎作品預計於99年6月公布於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官網及「幸福北縣 感動久久」活動網站(http://tpc.photosharp.com.tw),並專函通知得獎者;未得獎者將不另行通知。
2. 頒獎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並公布於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網站(http://www.tourism.tpc.gov.tw)與攝影比賽活動網站(http://tpc.photosharp.com.tw)
3. 凡經審查通過入選者,應於主、承辦單位通知日期內,交付得獎作品之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並提供得獎作品相關之文字介紹(可以散文、詩歌、短文等方式敘述作品之內容及意境,亦可以其他方式表達,或同意由我方聘請專業作家以文字撰文闡述作品之美)。
十三、 獎項及獎額:
1. 北縣之美組:
金牌獎:1名、獎金新臺幣5萬元、獎座乙座。
銀牌獎:1名、獎金新臺幣3萬元、獎座乙座。
銅牌獎:1名、獎金新臺幣2萬元、獎座乙座。
佳作:20名、獎金新臺幣各5000元、獎狀各乙紙。
入選:100名、獎金新臺幣各2000元、獎狀各乙紙。
2. 猴硐風情組:
金牌獎:1名、獎金新臺幣3萬元、獎座乙座。
銀牌獎:1名、獎金新臺幣2萬元、獎座乙座。
銅牌獎:1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獎座乙座。
入選:20名、獎金新臺幣各2000元、獎狀各乙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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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留言

  1. 期待樂伯兄拍攝九份雲海的照片也可以入選,我覺得非常奇怪的是,為何九份及金瓜石雲海的照片總是沒有入選各種攝影比賽?

    這種每年二至五月的特別景觀,沒有理由不入選,真的對這些評審的觀點有點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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