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保險費及領取各項給付之課稅規定

國民年金保費繳納是否可於列入個人所得稅之保險費?
可以的,財政部於日前發布解釋,個人依規定繳納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之限額內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
意即可以列入列舉扣除額項目,與勞保費、商業保險(人壽保險)費合併加總依目前扣除額最高以24,000並計。

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各項給付是否要繳所得稅?
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
意即不需列入收入項目,所得均為免稅項目。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說明:
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施行,個人依該法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此外,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至於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則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97年度繳納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可於98年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於規定限額24,000元內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李宥叡,電話:04-23051111轉8212)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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