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的失業給付面面觀

就業保險的失業給付面面觀

前言
92年開辦的就業保險上路至今,的確造福不少失業一族短暫的困境,算是一項德政,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其仍有點不人性化,這種齊頭式平等,一律是只有給付六個月,未考量到現實環境,年紀越長者的失業一族,找工作的機會肯定年紀輕者的失業一族更難找到工作,半年似乎不夠久,現實是很多人真的認真找也無法找到一個與自己原有薪資極類似的工作,以致拖過半年,通常這些40~50的上班族若在半年實在找不到也只好屈就委曲求全一個較差點的工作,但這是現實的無奈點,若失業保險可以加計已投保年資再換算比例延長不只半年,文清覺得這個保險更完備,也許在立法精神主要是強調的是短暫補貼為主,但畢竟法令還是要切合民眾之需求,才是保險最重要的目的。

就業保險的適用對象
參加勞保者只有,勞工屬第二類之加保者如
1.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2.公司、行號之員工
3.新聞、文化、公益、合作事業之員工
4.受僱從事漁業生產者
5.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6.勞工保險自願加保員工
這些加保身份皆有繳交就業保險費
另外若被公家機關資遣,後又加到一般公民營機構上班者,仍可以再加勞保,以勞保身份加入!
但若像工會加保者,則無法加入就業保險,因為工會加保者為無一定雇主的勞動者,故保費也不包含就業保險保險費用!!

就業保險的主要給付項目
1.失業給付
2.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4.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

給付項目的主要內容
1.失業給付
勞工因非自願性失業(如裁員,公司倒閉)時
A.先填寫失業給付申請書(檔案下載),需回原單位加蓋公司章。
B.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or鄉鎮市公所)。
C.求職登記後14天後,若未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介紹新工作,即可請領失業給付。
請領標準:按月領取原投保薪資60%,最長可達六個月。
例:以投保薪資43,900的投保者失業,失業勞工最高可領158,040元(43,900*60%*6月=158,040元)

2.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失業勞工未領完六個月失業給付,已找到新工作時,只要再度工作並投保就業保險滿三個月時,即可請領此份獎助津貼。
請領標準:失業給付未領完金額之50%
例:前例若只請領了兩個月即找到新工作,則可以請領四個月未領完的50%之津貼52,680元(43,900*60%*4月*50%=52,680)

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時,在受訓期間就可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給付標準也是與失業給付相同,依投保薪資的六成,最長領取六個月。

4.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
A.勞工在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時,全額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的保險費。
B.若在失業前即有加保健保之眷屬,則也可以一併補貼喔。

給付項目的優缺點
優點
1.短暫解決失業的燃眉之急,可以提供六個月的緩衝期找尋新工作,對勞工真的有莫大的保障。
2.健保的補助,96年後也包含眷屬健保。

缺點
1.申請程序太過繁索,需要跑原公司又跑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2.申請後到領到錢至少一月跑不掉,請領時間過長。
3.未來國民年金上路,若以一個四口之家來說,夫上班妻家庭主婦為例,還得繳交失業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此部份也不補助。

98/4/22公佈 98/5/1實施之就業保險法要點

  1. 加保年齡上限由60歲提高至65歲
  2. 擴大納保對象:本國人之外籍配偶、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依法在臺工作者,納入就業保險適用對象。
  3. 增列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勞工參加就業保險年資累計滿1年,育有3歲以下子女,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不論父或母都可申請津貼。給付標準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每一子女父母各得請領最長6個月,合計最長可領12個月。
  4. 延長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失業者失業給付期間至9個月
  5. 失業勞工依扶養眷屬人數加給給付或津貼:增列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一人可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10%,最多加計20%,故給付或津貼標準最高可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6. 增列得辦理僱用安定、創業協助等促進就業措施,協助企業與勞工一起渡過經營困難期,發揮穩定就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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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6/28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家大樓管理公司鄭姓負責人,為了要節省開銷,將員工薪資以高報低來投保全民健保及勞保,遭法官以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兩年。鄭姓女子在台中市開設大樓管理公司,依法為員工投保全民健保及勞保,但由於這兩項保險是依員工薪資所得計算繳費多寡,且企業老闆必須負擔一定比率,因此她將多位員工的薪資以高報低,減少支出。部分員工認為鄭女的作法將會造成他們的損失,比如在職業災害發生之後,其保險金的計算是以投保薪資為依據,對員工相當不利,因此集體向健保局及勞保局提出檢舉,鄭女因此被移送法辦。


    法官審理時發現,鄭女所經營的公司內,其員工薪水在兩萬四千到三萬七千元不等,卻只以一萬六千五百到一萬九千兩百元投保,足以損害勞保局、健保局及其員工的權益,已構成詐欺罪。但法官也考量到鄭女在審理期間不但坦承犯行,並補足缺繳金額,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依詐欺罪判刑五個月、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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