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金退休人員終於可領敬老津貼了
臺金退休人員終於可領敬老津貼了
臺金公司退休人員終於可領敬老津貼了!雖標題為臺金退休人員,其實並非僅臺金公司退休人員而已,而是對早年軍公教或公營事業單位一次退休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其所領取之微薄退休金不足因應老年經濟生活需求,故於民國一百年六月廿九日通過的國民年金法修正條文第31條,並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正式實施,放寬這類弱勢的臺金基層人員可領取國保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條件。
這算是給臺金退休或臺金轉臺電退休不少基層人員遲來的正義,雖領軍公教人員退休金,但並無優惠存款(18%)的勞工階層,並非所有的軍公教就是我們所認知的那種薪水多高,退休每月領個五六萬,公司的結構是金字塔形的結構,其實臺金退休的基層員工的人數才是多數的,但這麼多數的礦工或職員,卻因為國營事業的一些限制,被排除在敬老津貼的領取資格,97/10/01後敬老津貼改為國民年金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發給,法令仍延續舊法令,此回國民年金法法令再度放寬,對這群昔日為國家賣命的礦工,可以再領到3,000元,的確是福音,現今臺金及轉臺電退休的這群老礦工及職員,仍有多數在金瓜石、水湳洞及瑞芳各地,當年臺金轉臺電時有不少人選擇資遣,當年選資遣的員工自然可領敬老津貼,但多數的人不明瞭選擇被資遣與不資遣的差別,不被資遣轉任臺電之後雖之後可領退休金,但卻無法於六十五歲後領敬老津貼,這些年來其實損失更大,法令的複雜程度,實非當時這些老礦工可以得知的。 非常感慨有一句話:『權利是留給知道的人,法律不保障睡著的人』,這句話似乎可為低效能的政府來作為脫詞,政府的效能進入了廿一世紀一樣無法改進,是非常可惜的,以此次通過的國民年金法最新法令,並無法下達到有需要的人民,整個政府似乎生了病了,我們的勞保局的系統並無法在法令一上路的同時,產生新法令適用的名單通知每位適用對象,而我們的新北市政府及瑞芳區公所,更不會通知符合此法令的人民,生病的政府只能靠我們地方守望相助,互相通知一下,至於那些流落到外地的臺金公司的人員之眷屬,若知道這個資訊也能協助家中長輩申辦,而此項新法令是得要申請才可以領取,晚申請勞保局並不會補給您的,本月申請,下個月底可以請領,意思是說,越晚請領損失越大。 |
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修正條文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 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者,不在此限。 |
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 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者,不在此限。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 (二)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 |
國保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適用對象
在瑞芳地區因為100/07/01實施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擴大適用範圍後,受益的最主要對象: 由於國保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本質是社會福利津貼,就是免繳費用即可領取,所以會有一些資格限制,資格限制在此次修法並無增減條文,所以排富條款等仍然存在,在此列出相關的限制條件。 |
國保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請領程序
請準備以下的資料 |
相關法令連結 1. 國民年金法 2.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申請表格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