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身障者該不改領領身心障礙基本保障年金呢?
國民年金保險上路之後對身障者的權益頗為複雜,文清僅就下列的情況作分析,供大家作為參考!
身障者國保費
有殘障手冊還得看程度,不同程度有不同的保費折扣,不需向勞保局或各鄉鎮市公所申請,由勞保局直接連線取得資料,核定繳交的保費。
以97/10-99/09為例,若為身心障礙者
1.符合輕度標準者,保費只需繳交45%為505
2.符合中度標準者,保費只需繳交30%為337
3.符合重度以上標準者,不需繳交保費
備註:1.國民年金施施前二年(97/10-99/09),投保金額為17,280元,保險費率為6.5%,所作之計算金額
2.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需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才可以減免,97年的所得標準係以95年報稅資料為基準。
3.身心障礙者不需申請,為勞保局自動核定金額。
身障者的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與國保的關係
一、符合輕度及中度者
A.有在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被保人本身若符合資格且己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於65歲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時,只能採用B式請領,因為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為一社會福利津貼,所以有排斥的效果。
所以這類型的身障者適合的請領的項目
1.逐年審核的『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2.65歲後的國保老年年金給付B式(即無3,000元起跳之年金)
B.未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1.仍有保費減費優惠
2.並於65歲後請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採用A式為3,000元起跳之計算公式領取。
二、符合重度及極重度者
A.有在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被保人本身若符合資格且己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於65歲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時,只能採用B式請領,因為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為一社會福利津貼,所以有排斥的效果。
所以這類型的身障者適合的請領的項目
1.逐年審核的『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2.65歲後的國保老年年金給付B式(即無3,000元起跳之年金)
B.未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1.若符合經評估後無工作能力者,但因未達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則可以請領『國保身障基本保証年金給付』4,000元。
2.由於『國保身障基本保証年金給付』領取後國保年資會繼續累積,至65歲後若國保年資達十一年以上者,即可改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但不得再請領『國保身障基本保証年金給付』(國保第21條)。
結論及文清的建議
若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同樣投保十一年的國保。
則有在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65歲可領取4,000(or低收的7,000)外,另可再領取老年年金給付B式2,471元,共領取6,471(低收的9,471元)。
但若未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65歲只可領取4,011(國保老年年金給付A式)。
差別之大,若家中有身障者,在國保實施後,需要為其仔細審查其相關福利之請領資格。
國保的上路,雖對多數民眾有負面影響,但對重度及極重度身障者,更是一大福利,文清在此還是請大家務必跟里長及里幹事,若有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更要申請此項生活補助,保障更加倍。
小花勞保斷續加保
96年洗腎有重度殘障手冊,月領殘障生活補助4千
但殘而不廢,仍繼續投入職場續加勞保
97年1月勞保局核付洗腎七級殘約36萬
97年2月退保
98年1月因雙目障害申請勞保失能三級殘
98年3月勞保局核定一級殘扣除已領,應發60萬,但依據[勞保條例]74條(音同氣死了)
小花已擇領國保[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勞保失能應不予給付.
有救嗎?
令人質疑的是[憲法明定]保障勞工生活
卻為何只在勞保條例限定,而公教保.勞保.軍保等卻無受限.
此事件經提起行政救濟後,核發勞保,原本的殘障生活補助卻不發.
文清兄
若您有此類案件,記得要提行政救濟,別放棄
勞保局在怎麼省
也不能省到這些失能勞工!
謝謝告知, 若遇類似案例會再先行研究後再與您討論!
文清大哥 你好
能否請教你一個問題?我婆婆100-4月滿65歲,目前有請領殘障生活津貼4000元,也有投國保,經你一解說大概了解,我們只能選擇b式,但是有一問題是滿65歲是不是可以請領”老人年金6000元”,所以是否為滿65歲時”””改領老人年金和國保年金,放棄殘障生活津貼”””呢??謝謝你的解答.
1.目前中華民國並無老人年金6,000元可以領,很多人都一再誤解其他的年金是老人年金,6000元的社會福利津貼目前有老農津貼及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100歲以上),其餘皆無6,000元的年金津貼制度。所以您說要改領6,000元除非您的婆婆有農保不然也不能領,就你的敘述看不出你們有什麼6,000元的老人年金可以領,是不是你誤會了呢?2.就您說目前是領殘障生活津貼4,000,那有兩種可能,一種為極重度、重度及中度的身障者且為中低收入戶,另一種為輕度的身障者且為低收入戶,只有這樣才是領4,000元,因為您未說明是何種,所以在此無法判定。3.在此只能就您部份資訊給您建議,若您的婆婆為輕度的身障者,以97/10/01加保國民年金,100/04月滿六十五歲,那年資為二年七個月的年資,若領輕度且低收入戶來說,因為是只有4,000元,那領國保的老年年金給付,可再多領B式17,280*(2+7/12)*1.3%=580,那就可以領輕度低收入戶者的4,000及國保老年年金給付的580。 4.若您的婆婆為中度以上的身障者,因為領4,000所以是中低收入戶的資格領取,以97/10/01加保國民年金,100/04月滿六十五歲,那年資為二年七個月的年資,若領輕度且低收入戶來說,因為是只有4,000元,那領國保的老年年金給付,可再多領B式17,280*(2+7/12)*1.3%=580,那就可以領輕度低收入戶者的4,000及國保老年年金給付的580是一樣的。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與身心障礙基本保障年金
兩者可否供存??
上篇打錯了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與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是否可以共存?
依國民年金法來說
舉例
如果金額低於4000的情況下領有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是否可以共存??
國民年金保險,其中有不少年金給付項目(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基本身心障礙年金、原住民津貼)實為社會福利津貼,既其為社會福利津貼來說,目前政府對社福方面,都設有排斥條款,這也是在同時符合時,得仔細衡量那一個有利。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目前就是4000元,好處在於免每年去資格審核,這是國保的優勢,而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得每年作一次審核,為事後查核,也許家裡經濟生活改善,則隔年被取消補助了,這兩種差異得仔細衡量,但目前社福的不得重覆領取規定,似乎尚無法有什麼辦法作出調整。但倘若六十五歲後,因國保年資大約七八年之後即可改領國保老年給付的話,那未來可再提出身心障礙者生活助,若是國保老年給付(非社會福利津貼),則可與身心障礙生活補助並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