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內復效的新制

半年內復效的新制

其實也不能算是新制啦,攢寫此文的時間為除夕,據96/07/18至今也有一年半了,所以要算新制也一年半了。今天有客戶到九份,所以與客戶一同遊玩九份是非常有樂趣的事,來到我們家鄉理應帶他們走走,但回家一看網路的知識家,令人覺得究竟網路的知識是工具還是垃圾?』

四位保險從業人員,保險業是一個協助客戶分散風險,這種事業比慈濟的事業還具有崇高的地位才對,一直以來文清都是這樣覺得,協助客戶分散風險,於客戶發生風險時可以得到理賠金,客戶雖然只有簡單的說謝謝,心中卻是無比的感動,但一則網路上的回答( 保險復效的問題 請熟知保險的人幫忙),竟然有三位從業人員的回答是錯誤的,該如何是好?臺灣的保險業從業人員竟然是如此之素質,真為一般保戶感到憂慮,為這些與這三位從業人員所購買之保單,打個問題,一個保險理賠可能接近十萬元,但竟在至少有三位回答者及提問者的那家業務人員竟然是如此情況,會害這位ANNE夫人少領竟十萬元的剖腹產的理賠金。

所以文清一開通即為保險業的素質為此感到抱歉,可能這三位是只作銷售保險的保險業業務員,本身較少在作售後服務,所以對於相關法令及保險公司自家的契變書長得怎麼樣也不明瞭,為此對於保險從業人員之素質為您感到抱歉,請忽略此三位之回答內容。
希望三位保險從業人員在回答時,可以先明瞭相關法令的更動,因為現在的金管會不像以前一樣,官員變動頻繁,朝令夕改,所以改了半年部份的保險法,因為三位從業人員比較忙,所以用的保險法是兩年前的法令,而公事包內契變書也沒有更新,也是兩年前的。才會有錯誤的見解。

這位遠雄從業經驗高達了十三年的這位大姐其前半段是正確的,但還是有部份錯誤,若是六個月內是免核保免告知免體檢。
以我一位保經的朋友為例,其服務真的跑得蠻勤的,他都跑客戶家收件,再親自跑到新光服務中心送件,不透過他們保經公司,但因為不小心勾選了其中一項,只是多了一個打勾,就被退件,公司的核保人員說除了簽名、日期跟六個月復效要勾以外,其他若勾就會退件。因為若被金管會的官員不小心抽檢一件就是10萬,20萬的記價罰款。
核保人員當然會小心,不然核保人員不小心被KPI(績效評估)扣分,年終還有可能少領。
跟你說這則小故事是要跟您說,核保人員怕薪水少領,保險公司怕被金管抓包罰款,那還會有您說述的情況發生嗎??
所以您會發問這個的問題點就會發現了,出包的是業務人員,完全是那位業務人員在瞎扯。
所以更不會有如這位從事十三年保險的業務大姐,所說的『但是此胎妊娠除外~~』
若是您的保險公司有此情況,這肯定可以申訴的,相信有問題的是那位業務人員,不明瞭法令已變動半年及他的契變書還是舊版的。

文清用簡單的歸納停效的說法
(1)停效日起算六個月(含)內申請復效者可免核保復效,但須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費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2)停效日起算六個月以上至二年(含)內申請復效者,被保險人需做體檢且核保通過並清償保險費,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3)停效日起算超過二年者不接受復效申請。

就這個案例而言
98/01/09 停效
98/07/09 此日以前皆可以申請復效(免告知,免體檢,免核保)

文清的建議
其實就文清的經驗一看,可以肯定的是那位業務員的個人問題,如同上述三位業務員一樣怕麻煩,手上拿得還是兩年前的契變書及保險法令。
您的解決方案是直接送往他們公司的服務中心,相信服務中心收件很快就可以處理。

在此一定要澄清一下,保險公司都是依循政府法令作事,保險的售後服務隨著法令的更動,有不少業務員都未隨之更新其Brain,這與保險公司無關,純綷是業務人員本身對法令及公司表格沒有注意為何要變動之故。

所以在此希望您不要對該保險公司有所誤解,有問題的是那位業務懶得幫您而已。請放棄那位業務員的售後服務吧,請您親自到該公司的服務中心辦理,只要辦理完畢並繳清保費,契約的效力至隔日凌晨起算,所以您的預產期為98/02/22,並請您務必於之前辦理。
至於您有提到您告知,我上述同事的案例可以很明白的讓你知道,復效申請是不能載明被保人的任何體況的,所以若其有寫,相信該公司的核保人員就會退件才是,若其敢收,只要針對此個案申訴,相信保險公司及相關作業人員都會遭到相關連帶處份才是。

法令的部份
語重心長的提醒(非給版主的),保險本身是個契約,動不動就是輸贏幾百萬,一個錯誤可能賠個一兩百萬都有可能的。
文清回答問題很少在引用法規,但看到不少從業人員,未及時更新其『契變書』及『法令常識』
保險從業人員應叫法令常識,客戶才會叫法令知識。

法源依據:保險法第116條有規定
96/06/24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96/07/18總統公佈
96/07/20施行

法源部份:
第一百十六條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
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
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96/07/18新修訂之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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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留言

  1. 文清你好:我想請問以下壽險滿期的金額為何?
    【二倍保障儲蓄壽險】保險給付         契約滿期時,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投保滿2年以上,被保險人因一般疾病死亡或全殘廢時,按保險金額2倍理賠。
              契約滿期前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全殘廢時,不論投保期 間長短,一律按保險金額2倍理賠。
    保險金額若10萬元;契約滿期時,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就是十萬元嗎?

  2. 從你提供的字眼解釋是這樣的, 還是要依保單條款為主, 請提供你的保單名稱及購買日期, 或是你將滿期保險金的條款列出我再為您解析!

  3. 文清  我有張保單990709停效  我想復效  需要填健康聲明書嗎?  如果在這段時間內有就診記錄 保險公司會拒保嗎?此保單是遠雄人壽醫療險  請告知 謝謝!   megan

     

     

  4. 半年內不需要填寫健康聲明書

    99/7/9 停效那快點去復效吧!

    跟那一家保險公司無關, 保險公司不能因這半年內的狀況作出拒保!

  5. 請問我的富邦新住院醫療險 於 98.12.14停效 , 並於99.04.14申請復效,並且已繳清之前積欠的保費.

    我於99.04.15 檢查出懷孕, 並且此胎為雙胞胎需要剖腹產, 請問這樣保險公司會理賠我這次的生產費用嗎?

  6. 感謝回答!

    更正 我的是”安泰住院醫療定期保險附約(87)”  保險公司不會因為停效期間懷孕而不予理賠喔.

  7.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在停效期間去看醫生 但得知結果”可能是惡性腫瘤”而申請復效
    請問:如何認定是在停效期間發生,因醫生只是初步判定!
    是否在復效後,再請醫生做開立証明等事宜 即可避免保險公司以”主要是因為停效期間保單效力已經暫停,發生在效力停止期間的事故保險公司不予給付”而不給與理賠

  8. 很重要的是六個月內的復效件還是六個月之後的呢?通常保險公司若在客戶申請理賠時, 若有疑問都會調閱被保人的健保就醫紀錄!!再者,若未明確作切片確認,保險公司實難以此作為依據!

  9. Dear
    謝謝您回覆,目前我所遇到的問題是 我爸在六月未繳款至今未達六個月,前陣子入院檢查醫生表達可能是惡性腫瘤;
    當時爸僅告知他有保險可申請,故我們打電話向客服表達所得知情況;但很惡質的是,客服未告知我們他的保單已於六月至今未繳,後來公司的保險員來電,告知僅只有呢另一張醫療險的重大醫療部份可以申請,我們很錯愕~已繳十年的防癌險就行同一張廢紙~!
    還有公司派來處理的保險員 口氣差的表示 你們沒有繳錢 生病才要繳錢叫公司理賠 公司怎麼可能賠~
    目前我們已請熟識的保險員在做復效的申請,因為目前醫院方面還未有實體的檢驗報告~
    據我們向父親推測得出的結果,當時他的保險員(或催繳員)應只告知他保險只要再復繳即有效,但未告知六個月復效期險後保險會完全失效且該期間內保險是不保障 ~導致他自己完全不知自己的權益受損!
    目前較擔心是公司已由客服那裡得知他可能的身體狀態 而拒保~
    謝謝您的細心回覆 說真的在醫院也有看到 有人大賺保險金 (無病入院) 還大而不慚的說 就是想躺著賺 而且全家人都是這樣賺錢~ 與其去刁難我們實在需要這筆救命錢的老實人  不如自己應去抓居這類知法玩法的”敗類”

    結論 人不能太老實 應該先找自己熟識的保險員商量後再做決定~
    很後悔跟客服說了這種情況 導致讓自己陷入財務上的危機
    已送件快一星期了~ 感覺應該無法生效了~ 對保險公司處理的方式很失望
    現在只能咬牙撐了~

  10. 文青哥您好:如果六個月內申請保單復效 , 且已在期限內補繳完保費 , 卻被退件 , 理由是承辦人員不知我已繳費,   帳戶是保戶繳款的共同帳戶   , 但是我有證明繳款的收據 , 所以應該要讓我復效對嗎? 

  11. 是的,就你所述若你提出證明,是要讓你復效才是,請自行將所有資料影響作好紀錄。先跟保險公司索取何時停效,何時沒扣到款的日期,將所有資料寫完整,先請保險公司的0800單位協助吧!相信有完整資料應很好處理!!

  12. 請問保單停效3個多要復效,卻問我近2個月內是否有就診紀錄,我也照實回答(泌尿系統感染),卻說可復效但會除外2年,這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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